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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营业税免征期从5年恢复至2年

2015-03-30 20:38:57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继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4成后,财政部又对楼市祭出组合拳,将住房营业税免征期从5年恢复至2年。

据财政部网站3月30日消息,继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4成后,财政部又对楼市祭出组合拳,将住房营业税免征期从5年恢复至2年。

央行、财政部今日联手为楼市注入强心剂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 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2号)同时废止。

资料显示,此前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曾经多次调整二手房交易税:2005年,为遏制投机炒作、稳住房价,将此前免征营业税期限“一年”调整为“两年”;2009年12月,免征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五年”;2011年1月,在免征营业税期限五年的基础上,此前二手房销售总额差额计征改为全额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旺旺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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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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