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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工拿走客户1999元手机 终审被判无罪

2014-12-11 23:21:41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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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如何判决?

2011年,海口龙华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公司员工盗窃客户包裹案,认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2元,数额较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海口龙华区法院2013年审理的另一起快递员盗窃本单位包裹案,则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自身为快递职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财物26万余元,数额巨大,最终吴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了5年半有期徒刑。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快递员偷窃有45部手机的包裹案,认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8250元,数额巨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一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

这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却一波三折:检察院指控这个快递员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得知,全国各地法院对快递员工偷窃包裹的行为判罚不一,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职务侵占罪。

案/情

入职快递公司

快递员工拿走1999元小米

去年8月,杨某入职成都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运作员。

去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这家快递公司的“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发现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手机的快递包裹,他就采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让这个快递包裹躲过扫描,拿走使用。不到一星期,公司就发现这个手机包裹丢失,赶紧调取了“中转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是本单位的杨某偷的,便报了警。

当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小米手机,还从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1999元。杨某赔偿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开除。

争/议

物价不到一万

成都中院: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1}认为是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2}认为是盗窃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焦/点

拿走客户1999元包裹

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杨某案中,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物。同时,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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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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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