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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 张德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7)

2017-05-27 11:59:0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张德江表示,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

主持人 王晨:

最后,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发表重要讲话。

张德江:

同志们,朋友们:

20年前,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从而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香港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同胞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共创香港的光明未来。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信心,继续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刚才,梁爱诗女士、宋哲同志、梁振英先生、马兴瑞同志、谭耀宗先生、韩大元教授结合各自的工作与经历,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谈几点认识和意见。

澎湃新闻图

一、深刻铭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伟大时代的非凡创造。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始,我国开启了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面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三大任务,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以共产党人的宏伟气魄和非凡胆识,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崭新道路。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这部宪制性法律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等。当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获得高度自治的授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它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充分凝聚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来自内地和香港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同胞占了很大的比例。为更广泛地征集民意,在香港还成立了包括社会各界代表及有关外籍人士在内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被誉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同时,起草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全文公布基本法草案,面向香港和全国各地广泛征询意见,仅从香港方面就收到近八万份意见和建议。为切实凝聚共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载入基本法草案的所有条文、附件和相关文件,都采取全体委员以无记名的方式逐条逐件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几乎每一处文字和标点符号都是经过反复讨论才最后敲定,以至整部法律起草时间长达四年零八个月。正是在这样全面、细致、深入的民主协商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得以兼顾,各方面的共识得以凝聚。形象地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来之不易,值得我们倍加珍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历了实践的充分检验,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从国家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年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坚定守护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积极支持者,是香港同胞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并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等。特别是近些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功,起到了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的作用;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基本法,作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循序渐进地推进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非法“占中”活动,维护了香港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大局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宣誓就任特别行政区法定职务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

从香港层面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经济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运行顺利,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大家最为关注的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

从国际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了香港中外经济交融、中西文化交汇的特色,香港始终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并连续多年被有关国际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地区。目前,香港不仅仍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还日益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平台。到香港设立总部的外国公司持续增加,有更多的外籍人士和海外华人在港定居、工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的对外交往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于“一国两制”在香港取得的成功,国际社会给予了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总而言之,香港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充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能够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提供根本保障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二、认真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经验

“一国两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也必然是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20年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不断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的许多规律性认识与有益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并继续坚持和发扬。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要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就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不仅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且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正文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基本法,必须以这一规定为出发点。可以说,牢固树立国家观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核心要求,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即规定了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是维护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良好关系的关键。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甚至宣扬什么“本土自决”、“香港独立”,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事实,否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其实质是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把香港从国家中分裂出去。对此,我们绝对不能视若无睹。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第二,要坚定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港首先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香港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宪制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总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顶端位置,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上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最终性,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一体遵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有关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约束力。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过五次解释,并对涉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过四次决定,有效发挥了定分止争、释疑解惑的作用,积极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完善。

第三,要始终坚持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这一特殊的设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适应香港作为国际性工商业大都会对于政府效能的实际需要,并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制度安排。在此体制中,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双负责”,是连接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个政权机关依照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共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的正常运作。将来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必须符合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管治团队,必须由尊重中华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爱国者组成。尤其是处于政治体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拥护的标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是否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效忠国家和特别行政区,负有监督责任。

责任编辑:翟帅
来源: 中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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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年03月03日 ~2017年03月04日
地点:
南锣鼓巷地铁站和张自忠地铁站之间 (确认报名后,告知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