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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抢生”二孩被征社会抚养费案迎转机,浙江高院裁定再审

2015-10-15 08:39:00 作者: 赵孟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抢生”夫妇或免于罚款 法院判决当事人败诉的理由主要是,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徐姗姗获知高院的裁定难掩兴奋,“再不像中院那么不讲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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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抢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迎来转机,两起案件在二审败诉后最终被浙江高院裁定再审。两起案件将于10月27日分别开庭审理。

该案代理律师吴有水说,这次浙江省高院做出的裁定在全国尚属首次,或将改变浙江乃至全国无数“抢生”夫妻的命运。

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夫妻章榮真、李善霞夫妻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妻,均系浙江台州的“单独”。章、李夫妇在全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当时并未受到处罚,但浙江省“单独”政策出台后,他们被认定计划外生育。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觉得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陈、徐夫妇则是在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浙江“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生育二孩,亦被认定计划外生育。

政策前“抢生”,政策后被罚

据澎湃新闻今年1月22日报道,章榮真、李善霞夫妇于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013年11月12日,“单独”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会抚养费的决定书。

按照浙江新政策,章榮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觉得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徐姗姗于2014年1月13日生下第二个孩子,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且4天之后的1月17日,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也出台。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这类情况被媒体成为“抢生”夫妻。他们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规定,但因为孩子出生在国家政策出台前,或出生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政策出台前,均被认定“计划外生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许多家庭不服计生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将其告上法庭。这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他接到了四五十起类似案例的咨询,委托代理了4起,目前仍有两起判决未下。这两起下达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均败诉,随后他又申诉到了浙江省高院。

“抢生”夫妇或免于罚款

法院判决当事人败诉的理由主要是,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在章、李案二审期间,吴有水邀请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等专家,希望对判决的法理依据做出解释。徐昕认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

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因此,他认为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征收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浙江高院分别于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做出裁定。浙江高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省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善霞说,看到高院裁定书让她很高兴,她在一个QQ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和她类似遭遇的夫妻喜极而泣。徐姗姗获知高院的裁定难掩兴奋,“再不像中院那么不讲法了”。

“由高院审理权威性更高,如果本案胜诉,下面其他类似的案子就直接判了。”吴有水说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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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