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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例 涉案者多为男性

2015-09-18 13:14:57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生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非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通报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福建、四川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67件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园本应是青少年学习知识、生活、成长的地方,但是发生在这里的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犯罪触目惊心,需要引起学校、家长、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最常见的是什么样的案例,最严重的是什么样的案例?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67起典型案例是从全国收集的大量典型案例中的第一批,其中,故意伤害38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案例各10起,抢劫案件5起。还有故意杀人、强奸等案件。被告人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间,被害人的年龄在14岁到16岁,男性比较多。

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是校园内常见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多是因为琐事引起,但是却发展成后果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北京高院通报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张某某和王某某,在2013年4月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本来当天,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可是一周后,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他处分,担心会影响他今后参军,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报复,最后在操场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导致王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综合张某某未成年,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北京高院副院长安凤德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健康辅导,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

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生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综合分析了校园犯罪诱因简单、后果严重的原因,并说明了最高法发布这些案例的目的。

孙军工:一个原因,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素质不稳定的这些因素,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第二个特点是,反映出一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的心理成长疏于关注,缺乏更有效的情绪管理和引导,导致积小恶,出现了犯罪行为,第三特点是反映出学生法治观念淡薄,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整个系统中,法制教育缺失的问题非常突出。我们今天通报这些案例,特别是选择开学季这样一个节点上,通报这些案例就是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教育他们依法行事,帮助他们健康成长,为他们学习、生活,营造一个更加有益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旺旺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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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