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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使批日本销毁在华化武进度太慢

2015-08-16 17:05:00 作者: 刘芳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销毁进度又一再滞后于中日双方 达成的、禁化武组织通过的销毁计划。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严格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中国境内的日 遗化武。

侵华日军七三一陈列馆

侵华日军七三一陈列馆

中国大使

中国大使

日本民众

日本民众

发现日军遗留武器

发现日军遗留武器

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陈旭8月15日表示,中方对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明显滞后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进度,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

陈旭当天在荷兰中部城市乌德勒支出席荷兰侨界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暨华侨抗日战争图片展时向在场人士介绍了日遗化武销毁工作进展。

陈旭说:“中国政府一直要求日本政府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日本在华遗弃的化学武器。遗憾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安全回收的日遗化武仅5万余枚,其中销毁3.8万多枚。”

陈旭说,时至今日,日遗化武依然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销毁进度又一再滞后于中日双方 达成的、禁化武组织通过的销毁计划。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严格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中国境内的日 遗化武。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侵略扩张需要,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海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迄今伤人事件不断发生,有关地区的生态环境长时间遭受污染。

根据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必须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武负全部责任。根据公约,日本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完成销毁化武 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年。然而,受销毁费用、技术,化武数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约,日本销毁在华遗留化武进度严重滞后,未能按照国际公约规定于 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销毁。

关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近日发表的战后70周年谈话,陈旭说,中国有个成语叫“以史为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和亚洲受害国人民带来深重灾 难,日本理应对侵略历史作出深刻反省,向受害国人民诚挚道歉,而不应在这个重大问题上遮遮掩掩。唯有这样,才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记 者,编辑施洋,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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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