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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警察打死人”为何频惹众怒

2015-05-24 22:55:05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法律授权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公安有较大的裁量空间,需要执法者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而实际上,警察队伍离执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背景】近期,由于“警察打死人”等事件频发,警民关系再次引起关注。5月18日,太原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也被称为“警察打死讨薪女”案。据视频显示,王文军将“讨薪女”周秀云放倒在地后,一只脚还踩着周秀云头发。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的12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确定为“执法警示日”。案件还带来太原警方的整治风暴:给予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等等。每次类似事件发生,几乎都会发生一轮严惩、整顿、学习,但顽疾难消,随时会再次出现。

规范公安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到底难在何处?为何每次警民冲突的处理总是与“众怒”相伴?

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张超副教授指出,警察权威和公信力岌岌可危,已是当前事实。按照法学原理,行政法律关系讲究单方性,行政机关发出的指令,公众应该接受,而在实践中,这些基本理论已经被打上问号。从公安自身来讲,权威受到制约,而对于公众来讲,警察在执法中缺少了公信力。

张超说,“有一种说法是100-1=0,即使做了100件好事,只要出现一件坏事,最终的结果就是0。”如何整治严重的警察滥权事件,不仅事关公安权威,更体现法治进步水平。

张超介绍,每次遇到类似事件之后,公安机关内部就会培训,开会时也会强调这些,可一旦回到实践,出现类似事件,处理效果还是与期待有较大差别。以2008年瓮安事件为例,事后公安部门总结教训,尤其是针对县市级公安系统主要负责人进行大范围培训,但没过多久,湖北就又发生类似事件,与瓮安相比,没有实质性提高。

作为权力部门,法律赋予公安的强制手段在政府部门中是最多最强的。但是,这些权力仍没有被规范进制度的笼子。张超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现行法律240多部,法规600多部,其中四分之三涉及警察执法,只是授权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公安有较大的裁量空间,需要执法者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而实际上,警察队伍与执法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以警察的文凭为例,本科以上只有一半,警察执法水平确实还有较大差距。”张超说,警察的传统意识和执法习惯也有待改进。“很多执法人员认为,警察就是要搞好秩序,管你,你就要听,这种思维和做法,存在较大问题。一旦执法相对人不配合,公安往往没有合理的准备和打算,最终产生警民冲突”。

事实上,解决警民冲突也是公安近年的努力方向之一。自2008年南京会议,公安提出将和谐警民关系作为“三大建设”之一,现在提出的“四项建设”,将执法规范化等作为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所以,一直在强调,只不过要一步一步来,张超介绍,1995年《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之时,很大一部分甚至没有警察资格,经过三五年,公安队伍才逐步走向正轨,一个200多万的庞大队伍要走上规范化之路,并非易事。

规范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成效。从公安已有的应对方式来看,明显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警民关系。近年警民冲突大致遵循以下步骤:冲突发生,公众愤慨,舆论压力增大,相关人员被惩处,上级整顿,但吊诡的是,下次发生仍是这一逻辑,在同一个地方多次跌倒。解决警民冲突,关键还在于规范公安权力。

张超表示,除了公安自身权力的规范,太原警察打死人事件以及庆安火车站事件等,还反映出公安在应对类似案件上的公开意识不足。

“现在是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快,处理类似事件一定要注重效率,不能太过拖拉。第一,要根据事实首先做出法治性的表态。第二要公开,事情刚发生,不可能立刻给出处理结果,但现场视频和处理程序要公开,给公众合理的预期。”张超分析,比如庆安火车站事件为例,不管事件合法与否,处理方式上致命问题就是视频公开太晚,应该第一时间公布,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程序,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为公众提供基本预期。对于处理结果,不仅要告知公众最终裁断,更要说明结果是依靠什么程序做出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公信力。

“公开很重要,即使事情做的非常正确,但没有在合适的时间让社会知道该知道的,满足社会知情权,也容易产生误会。”张超说。

责任编辑:旺旺
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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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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