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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作者诉中央芭蕾舞团侵权 法院判赔12万

2015-05-18 17:50:14 作者: 李禹潼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曾与中央芭蕾舞剧团(简称“中芭”)签订协议,允许对方将《红色娘子军》电影改编成芭蕾舞剧并获取5000元报酬,2003年协议期满后,中芭未再续约,年过八旬的剧作家梁信起诉中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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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曾与中央芭蕾舞剧团(简称“中芭”)签订协议,允许对方将《红色娘子军》电影改编成芭蕾舞剧并获取5000元报酬,2003年协议期满后,中芭未再续约,年过八旬的剧作家梁信起诉中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55万。

此案自2012年4月18日开庭,今天(5月18日)下午西城法院一审判令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

原告梁信诉称,1961年他本人创作了剧本《红色娘子军》,同年被拍成同名电影,1964年,中芭将其改编为同名芭蕾舞剧并公演。

1993年6月,梁与中芭订立协议,确认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是根据梁信的同名电影剧本改编而成,中芭负有署名义务,并约定一次性支付5000元报酬。2003年该协议期满后中芭未与梁信续约,故梁信起诉中芭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万。

中芭认为,协议到期后并未再改编梁信的作品,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此外,中芭每次公演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条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中芭应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与梁信续约并给付相应表演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中芭就2003年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后,梁信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将与梁信沟通后决定,中芭的工作人员表示,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东方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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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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