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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辩方证人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检方法医称已排除

2014-12-09 00:18:59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在二审质证的第三阶段,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最后审查意见是:黄洋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称,乙型爆发性肝炎死亡和林森浩投毒可能是独立的事件,“现有证据没有支持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

复旦投毒案二审现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复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公开审理。据了解,被告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中山医院,黄洋的好友在重症病房外等候。 孙湛 澎湃资料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在二审质证的第三阶段,辩方证人法医胡志强到庭。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胡志强在庭审时提出四点分析意见:一分析认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三病理组织检验: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四程序问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胡志强表示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

胡志强解释道,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他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也是一名法医专家。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该鉴定人员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这名鉴定人员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释说,三项指标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没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药导致肝损伤,鉴定人表示,黄洋出现的这些肝脏情况是用药以前就出现的,停药后并没有好转,这充分说明黄洋的肝损伤不是由于用药造成的。

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相关结论,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提问胡志强资质,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

检方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你再根据它出具结论,你不觉得是矛盾的吗?”胡志强表示自己是以化验单作为依据。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下页为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证词)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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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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