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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特殊样本:审判高官纪实

2014-10-22 21:00:48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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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人们或许还会注意到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新变化:异地审判贪腐高官已成惯例,对贪腐高官诉讼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审判程序更加公正、公开等等。这些变化,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上的巨大进步。

依法治国的特殊样本

审判高官纪实

9月24日,十八大后落马高官案中备受瞩目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公开审理。

和2013年济南市中院审理薄熙来案一样,廊坊市中院也以全程微博延时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社会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刘铁男案。

据《中国经济周刊》统计,截至发稿前,十八大后落马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已达51人,其中,27人已进入司法程序。如无意外,上述落马高官将相继受审。

落马高官在哪里受审,如何审判,判决结果将是什么,这些自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但与此同时,人们或许还会注意到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新变化:异地审判贪腐高官已成惯例,对贪腐高官诉讼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审判程序更加公正、公开等等。这些变化,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上的巨大进步。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郭芳 王红茹 董显苹 见习记者 邹坚贞|北京报道

陈良宇等高官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我如何给高官做辩护

9月的一个周末,《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约在西三环边五星级酒店的咖啡厅。

高子程因为给那些轰动一时的落马高官辩护而为公众所关注。他辩护过的落马高官有: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而最高级别的则当属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陈良宇。

但高子程并不愿意被定型成“为高官辩护的律师”,他特别强调说,他的主营业务在民商领域,他代理过许多商业巨头的标的额高达数十亿的案件,只是这类商事大案没有多少人关注。

受审高官的纠结:要不要请律师?该不该相信法律?

因声名在外,在这个高官密集落马的审判季,高子程收到的来自高官家属的委托请求很多。但出于保密要求,他表示无法透露详情。

在一个刑事案中,在被告人经济条件许可的条件下,要不要请律师?这几乎是一个伪问题:不仅要请,而且还要请最好的。

但在高官落马案中,到底要不要请律师,高官们是有疑虑的。

高子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1999年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贪腐案中,他接受了郑光迪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但郑一开始非常排斥。她的观念是,自己是组织的人,怎么可以跟组织对抗呢?请了律师是不是代表对组织不忠诚?

有这样疑虑的不止郑光迪一人。2000年,因受贿罪被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一直表态说不请律师,愿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

事实上,对于辩护,高官们的心理是十分矛盾的。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王兆峰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薄熙来本人对律师的辩护是有疑虑的。比如,担心会不会前半截好好辩护,后半截糊弄了事;或者庭前和他说得好好的,到了庭上就消极辩护。“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要赢得他的信任很难,用如履薄冰来形容毫不为过。”

高子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陈良宇的心态则是既怀疑又期盼,有时觉得没用,有时又寄予很大希望。

而据媒体报道,陈希同的辩护态度亦十分消极,对律师抱着怀疑和抵触情绪,总是说“爱怎么审判就怎么审判吧”。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我们的个别高官本身就不懂法,在位的时候很轻视法律,所以当他出事的时候,也从骨子里觉得法律对他没用。这是一个怪圈。”田文昌曾多次担任落马高官的辩护律师,也曾拒绝过不少高官家属的委托。他坦言,并不很愿意接高官的案子。

律师也有辩护空间

高子程说,他对高官案的选择亦非常严格,接受委托的前提条件是,案子必须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

高子程说,自己曾因此拒绝了许多高官大要案,包括刘志军案。刘志军家属最早委托的辩护律师是高子程,代理合同已经签了,但高子程从坊间听说,刘志军的涉案金额或高达31亿元。这么高的受贿金额,根据《刑法》规定,“这就没有什么辩护的空间了”。再加上当时会见难,无法会见刘志军了解真实情况,遂决定解除委托。当然,后来刘志军被证实的受贿额为6000余万元,31亿只是谣传。在他之后,刘志军没再请律师,而是接受了组织上给他指定的律师。

高子程坚持的准则是一定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而事后的结果也往往证明,在他的努力之下,检察院的指控也并非不可撼动。“高官案的实体审判与普通刑事案并无实质差异,只要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具有说服力,同样能被重视和采纳。只是在程序上,因高官们的身份特殊,会见、保密等要求确实要注意一些。”

高子程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成功案例:2008年,陈良宇案,天津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撤掉了检方起诉的玩忽职守罪,起诉的三宗罪最终只认定了两宗,这令外界大为意外。2009年,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高子程调取了50多份证据,证明其中1.4亿元指控存疑,为陈同海争取了缓刑。

当年,陈同海受贿案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的涉案金额。高子程说:“陈同海当时的压力很大。会见的时候,他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其中的1.4亿元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据高子程的助手介绍,他们努力搜集了50多份证据,证明这1.4亿元的受贿款存疑。在陈同海案第一次开庭之前,高子程专门写了一个报告,与这50多份证据一起提前交给法院。他在报告中,从证据、事实和法律角度,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请求撤回1.4亿元的指控,而只指控其中的5000多万。

高子程的报告提交后,延期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庭,最终检察院还是坚持指控近2亿。

北京市二中院最后认定陈同海受贿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判决陈同海死缓。体现于判决书中的理由是,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但高子程对法院这一判决的理解是,虽然指控的是近2亿,但实质量刑是根据5000多万的涉案金额量的。否则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受贿,受贿1亿的判死刑,而受贿2亿的判死缓(编者注:2009年前后,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

陈良宇和律师打了个漂亮的“配合战”

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披露,2009年7月,在开庭前一天,秦城监狱给高子程打来电话,陈同海要求紧急约见他。陈同海表示,在上述50多份证据发挥了效用,确信生命无忧之后,决定争取一个认罪悔罪的好态度,他希望高子程撤回证据。

高子程说:“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争取一个好态度是重要的。这当中,更加突出了律师的作用,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律师敢不敢担当以及律师的水准怎么样。律师必须要把无罪、罪轻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给法庭,并据理力争,才能使法官兼听则明。”

在陈良宇一案中,高子程与陈良宇打了一个漂亮的“配合战”:高子程负责将无罪和罪轻的理由辩得充分和彻底,而陈则要保留一个好态度。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陈良宇弟弟倒卖土地的问题上,陈良宇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展开激烈辩论。高子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和公诉方争论得非常激烈,那都已经是第三轮辩论了,无罪的理由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大家也都听得很明白了,快要结束的时候,陈良宇突然打断说,‘你们不要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这是两人提前商量好的策略。高子程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结果非常理想,法官肯定了“陈良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很好,回答问题实事求是”,天津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因此撤销了玩忽职守罪,仅认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直到今天说起,高子程仍十分自豪。他也曾多次公开称赞天津市二中院有法律人应有的风骨和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落马高官翻供,必须有一个底线思维”

事实证明,态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罚。

不论是坦白还是认罪、悔罪,都是法院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前者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后者则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很多腐败高官之所以未被判处死刑,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在量刑中应当说是发挥了一定甚至相当作用的,特别是其可以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一起共同发挥抑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

事实上,许多官员在“双规”阶段,心理防线被击溃后,向纪委认罪,而在审判期间反悔且当庭翻供的情况并不罕见。

2004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翻供和抵抗最为恶劣。

新华社报道的王怀忠贪腐案公诉纪实写道:王怀忠认罪态度几经反复,最后全盘翻供。审查阶段,即使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仍然百般抵赖,对自己写的认罪供词甚至录音录像,找出各种借口推翻。但经过检察机关不断完善证据,最终形成卷宗76本,也将此案办成了铁案。

这是一起没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完全依靠证据查实的高官贪腐案件。最终,王怀忠被处以极刑。

“像王怀忠那样到死都抵抗、没有任何悔改诚意的官员即使不被判死刑,也很可能会在监狱里老死。”一位检察系统的高级别官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翻供或抵抗须有一个“底线思维”,也就是说,“你的案子究竟是冤案还是有瑕疵?如果只是部分瑕疵,但基本事实已经铁定,再抵抗也没有用,关键是,这对争取宽大很不利。”

从经验上看,鲜有人能够翻盘成功。而且,翻供的结果大多不乐观。

“如实翻供一般不会影响法院量刑;但不实翻供往往被有关法院视为是认罪态度较差的表现,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赵秉志说,“相比而言,腐败官员认罪悔罪的居多,当庭翻供的较少。”

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当下的贪腐案中,官员的涉案金额均远超于此,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但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却越来越少,贪官免死或正成为一种趋势。即使像刘志军、陈同海这样被指控金额高达6400万、1.9573亿余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得以保命。

“虽然法律并没有修改,但司法上可以尽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权利交给司法。”上述检察系统官员认为,这也符合我们国家严控死刑的发展趋势。

2000年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官有5位,他们分别是: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一些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贪腐情节特别恶劣,对民生的危害也很大的贪腐官员判处死刑也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一个威慑和告诫。”

然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高官贪腐案件的量刑该如何掌握,法院亦颇费思量。

赵秉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高官贪腐案件刑罚裁量,不能仅仅看受贿数额的多少,还应当通盘考虑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情节轻重。

赵秉志分析称,死刑、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也就不难理解:受贿数额均属“特别巨大”的薄熙来(受贿2044万余元)、刘志军(受贿6400万余元)、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为何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了。

薄熙来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一般;刘志军具有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态度好等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郑筱萸虽然有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已退缴情节,但他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严重玩忽职守,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从宽情节无法降低案件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赵秉志提醒说,“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也应当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以免陷入严刑峻法的司法误区。”

有媒体统计发现,近些年的落马高官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到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高达50%。也就是说,九成以上的贪腐高官可以保命。

高官上诉罕见改判

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5位腐败高官均不服判决而提出了上诉,但都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如,另一位被判处死缓的高官—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他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接受采访时说,宣判后,刘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了极大的失望。经过几天的考虑,情绪稳定之后,亲自书写上诉状。但最终还是维持一审判决。

改革开放以来查处的、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的4位腐败犯罪高官中,除陈良宇外,其他3位如陈希同、成克杰、薄熙来都上诉了。最后的结果无一例外维持原判。高子程说:“陈良宇不上诉是他本人的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他认为上诉也无望。”

迄今为止,在高级别官员的上诉案中,罕见改判的案例。

“尽管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有关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有些出入,但上诉结果基本上没有改变的,一般都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秉志认为,这主要因为高官贪腐案件,中央重视,社会上比较关注,一审法院往往也是抽调精兵强将进行审理,工作做得比较扎实,案件质量能够保证。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爱怎么审判就怎么审判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不请律师,愿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律师会不会前半截好好辩护,后半截糊弄了事?

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请律师是不是代表对组织不忠诚?

“你的案子究竟是冤案还是有瑕疵?如果只是部分瑕疵,但基本事实已经铁定,再抵抗也没有用,关键是,这对争取宽大很不利。”

“高官贪腐案件,中央重视,社会上比较关注,一审法院往往也是抽调精兵强将进行审理,工作做得比较扎实,案件质量能够保证。”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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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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