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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神医”胡万林:“五味疗法”是女娲所教

2014-09-03 09:10:0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曾在上世纪90年代名噪一时并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15年的“神医”胡万林,出狱后不足3年,再次因同样罪名站到了被告席上。

昨日,被告胡万林(中)在法庭上。当日,“神医”胡万林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在洛阳中院开庭审理。

曾在上世纪90年代名噪一时并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15年的“神医”胡万林,出狱后不足3年,再次因同样罪名站到了被告席上。

9月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等四名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一名大学生死亡案件。

法庭宣布将合议后择日宣判。

受害人服“五味汤”后呕吐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胡万林的弟子吕伟在网络上注册名为“自然之子”的博客,对胡万林大肆吹捧。后胡万林的弟子唐孟君联络人员进行培训,宣称由胡万林亲自传授医学理论,以谋取非法利益。贺桂芝根据吕伟、唐孟君的安排收取每人200元的食宿费。

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胡万林、吕伟等人带领云某某等12人到新安县龙潭大峡谷云成宾馆,云某某按照胡万林传授的方法服用“五味汤”后出现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吕伟将该情况告知胡万林,胡万林遂拿出自行调制的药水让吕伟等人对云某某进行施救。吕伟、贺桂芝、唐孟君等人拿到药水后按照胡万林的指使,采取灌药水、往身上浇水等方法救治云某某。宾馆老板见到云某某昏迷不醒后,向村医及乡镇卫生院求救,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学员农某某也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

择日宣判,整个庭审持续12个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受害人云某某的父母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要求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

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庭审从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晚上近9点,当晚近9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又讯 据人民网电 胡万林当庭否认致受害人死亡的“五味汤”为其所发明。

分析

明显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此案被害人律师张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胡万林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胡万林属于再犯,张伟认为,胡万林曾在2000年因非法行医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再次致人死亡,已明显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张伟称,若只构成非法行医罪,则应以最高刑期即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就民事赔偿部分,张伟表示,被告人均有意愿赔偿,被害人云某的家属已提出索赔110万,但目前就赔偿数额部分并未达成一致,暂无具体进展。 

责任编辑:茶青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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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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