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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方报告:征地拆迁中政府不诚信问题最突出

2014-09-01 16:14:47 作者: 万静章宁旦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诚信是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要求。然而,《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一些地方政府的诚信问题令人忧虑。有的决策前后矛盾自食其言,有的征地尚在商谈突然强拆,有的颁证之后自行撤销……

该《报告》是由广东高院和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的。

尚在协商突遭强拆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不诚信问题最为突出。《报告》披露,广东省某县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一边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商谈,一边却突然强制执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事后却又不承认强拆系其所为。甚至在诉讼过程中,面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拆除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时,该县政府仍然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系政府实施”为由,否认其强拆行为。

还有的地方政府在为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照、允许企业生产经营多年之后,为引进新的项目或其他原因,又以多年前其发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为由,自行撤销或者授意其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已发出多年的土地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强制生产企业交出土地后,却拒绝对企业给予相应补偿。这种出尔反尔、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擅自撤销行政许可

《报告》披露,广东省当地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不遵守诚信原则,作出的行政决策往往与之前的行政行为互相矛盾。

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为落实当地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部署,迎接检查,就以某广告公司的两块户外广告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为由,责令限期拆除。但经查,该两块广告牌是广告公司通过与该开发试验区建设局签订协议,经开发试验区环保和市政管理局批复同意设置的,且还在有效期内。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行为最终被当地政府经过复议程序予以撤销。

在杨某某诉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杨某某2003年起就从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发展公司承包位于前山河流域的荒地,发展种养殖业,还办理了该镇饲养生猪排污许可证。但是2010年11月,为贯彻广东省珠江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整治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坦洲镇政府未经搜集证据证实相对人违反环保规定,就强制拆除了杨某某的养猪场,又未登记保存杨某某的合法财产,被法院判令赔偿二十八万余元。

“历史遗留”屡成借口

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执法中未能严格执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变通,为以后发生行政纠纷埋下了隐患。若干年后,当行政纠纷实际发生时,有些地方政府就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尊重历史”,给予宽容。

历史遗留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一般会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给予行政机关适度的“宽容”。但是,从2013年行政诉讼的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仍未依法办事,不断产生着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以后发生行政争议埋下隐患。

如梁某等6人诉请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当地政府在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核发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才与有关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明显属于“先发证,后征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引发了争议。诉讼过程中,有关机关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提出抗辩。

《报告》认为,“历史遗留问题”只应在特定时代出现,在行政法制已经比较健全的今天,“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成为行政机关的辩解理由,“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永无止境。行政机关这种不愿面对现实,逃避问题的“自欺欺人”式的处理方式,只能让旧问题上面再产生新问题,进一步累积和激化矛盾。据了解,最终法院驳回了行政机关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借口的诉求。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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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