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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拟惩戒"不当运用互联网"律师引争议

2014-06-17 16:44:0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业内人士称,律协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可以理解,但“要有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列举大量“不当运用互联网”情形

律协称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定稿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草案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依法审理的;

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

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下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

北京律师王甫摘选了其中几段发在博客里,供同行评议。

王甫摘出的内容显示,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

这些规定遭到了不少律师的反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早报记者致电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华,他说,修订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定稿。

为何此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王立华说,修订内容很多,特别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全国律协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是可以理解的,但“得对这个行业发展有好处,是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律协有权针对律师制定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但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检法部门在依法正当诉讼,“如果公检法没有依法诉讼,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那怎么能不允许律师发表言论?”

他建议,律协制定规定时,既要防止一些律师的不良诉讼,也要保证律师对公检法不当诉讼的抗议权利。”

新情况、新问题

现行的《处分规则》是1999年通过,2004年进行了修订,距今已有10年时间。

此次《处分规则》草案中附录的修订说明称,旧规与2008年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也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修订说明还称,目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以及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亟须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规制。”

实际上,早在2013年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申明,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据介绍,2007年11月初,全国律协即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由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修规小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2013年1月16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律师协会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据早报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又在一些省(市)的律协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如浙江省律协纪律委员会于2014年5月开会讨论了《执业规范》、《处分规则》的修订草案。

“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

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是此次《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修订最显著的内容之一。此前,无论是《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是《执业规范》和《处分规则》,完全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处分规则》草案第39条规定还列举了大量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情形: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合理地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

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

对于这些情形,《处分规则》草案规定,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韩嘉毅认为,这些规定弹性比较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反对将社会公众力量的关注完全排斥在司法之外,“那些冤假错案,如果仅凭律师力量,没有社会公众的关注,能翻过来吗?”

责任编辑:茶青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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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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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