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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侮辱狼牙山五壮士被拘 律师辩称未违法

2014-02-16 13:48:03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质疑历史还是歪曲革命先烈形象

  “狼牙山五壮士”微博案当事人败诉

  实习生 张云鹭 本报记者 卢义杰

“上诉,接着上诉。”得知败诉的张广红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脱口而出。他认为,上诉的最终结果可能不会有什么改变,但自己仍要走完这个法律程序。

张广红曾是一家物流公司的经理,这场诉讼源于他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微博。

该微博一度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300余次,内容是:“‘狼牙山五壮士’的电影编剧邢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上述说法,与现行教科书记载的“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事迹完全不一致。

3天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决定对张广红行政拘留7日,并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该局称,张广红此举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不符。

张广红向记者回忆,从被行政拘留开始,他就萌发了起诉的想法。行政复议失败后,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判令该局返还笔记本电脑,并依法赔偿688元。

今年2月13日,审理期限的最后一天,法院判决张广红败诉。

判决书载明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判决书还称,张广红的违法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

张广红表示,这条微博不是他的原创,一个名叫“老师袁腾飞”的微博发过。据财新网记者考证,一位名为“老师袁腾飞”的网易微博用户的确曾于2013年8月20日发布了与张广红内容相同的微博,且时间在其之前。

张广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不想把别的网友扯出来,“我自己的事情自己担了”。

在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看来,这不单是一起行政诉讼,也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关。

“坦诚地说,我是一个历史没有学好的人,对历史事实总是知之甚少,我说的哪一句话会违背‘历史事实’,我还真不知道。而我又是一个爱好自由,经常嘻皮笑脸爱开玩笑的人,这样又极大地增加了我陷于牢狱之灾的危险性。”葛永喜在代理词中写道。

葛永喜告诉记者,即使张广红的博文是谣言,也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谣言是一定要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那么,‘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能够引起社会的恐慌吗?引起了谁的恐慌?”

在葛永喜看来,如果称一个人扰乱了公共秩序,应界定是何种公共秩序被扰乱,具体损失是多少,且行为人应该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意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狼牙山五壮士”作为烈士当然享有名誉权,如张广红说的不是事实,烈士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张广红的言论是否足以被拘留,他的行为是不是足以造成侵害公共利益,这是值得讨论的。我觉得要慎重。”

他介绍,法国有“法兰西退伍军人协会”,该组织可以代替被侵害名誉权的军人维权,但是中国目前没有。

“其实,‘扰乱公共秩序’有点粗放,侵犯大家公认的历史事实、常识或价值观念,都有可能被放到这个条文中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说。

截至发稿,张广红暂未向法院正式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杨杉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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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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