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朱永杰:“捆绑式”车检是“懒政”更是违法

2013-12-24 17:07:35 作者: 朱永杰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交警部门擅自将车检与交通违法行为“捆绑”是一项“懒政”,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交警部门擅自将车检与交通违法行为“捆绑”是一项“懒政”,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2013年10月10日,长沙市民黄平国为此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此前,武汉市民黄志宏、陈端邦已有同样诉讼,且赢了官司。(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首先,请让我们向这三名市民致敬,他们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榜样,他们让我们的大多数感到脸红和不安,他们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懒政”面前,我们被绊倒了,鼻青脸肿,狼狈不堪。

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民黄志宏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车管所“处理完违章才能验车合格”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责令车管所限期为他的车办理年检手续。当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车管所拒绝为黄志宏的车辆年检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车管所履行法定职责。交警部门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续报道没看到,不知道车管所败诉之后,有没有依照判决结果执行到位?这很关键,这关乎警方违法之后到底纠没纠错,关乎法律的尊严有没有丧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得以明确,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这应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常识。所以,当长沙市交警部门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具体化”,法律没有对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作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自己不违法,我们必须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应当纠正。

交警部门强行将车检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来“捆绑”,属于违法而行的“懒政”。黄平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法理上,对车辆进行年检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由不同的部门按不同的程序处理。所谓“不接受处罚就能年检会导致违法车辆无法监管”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为违法行为的发生者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本身。对于违法驾驶者,应该在驾驶证的年审上进行规定。——显然,如果没有这种“捆绑”,对驾驶员的违章查处难度会大些,会突然不习惯些,但是,违法就是违法,再难再不习惯,也不应该允许“懒政”长期存在。

可叹的是,觉悟者寥寥。这种“捆绑式”车检不仅是“懒政”行为,还是违法行政,多年以来已成坚冰一块,令人望而生畏。今天,长沙市民黄平国“揭竿而起”,我们理当为其呐喊摇旗助威,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才会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和保证。

责任编辑:江敏
来源: 网易评论
相关推荐: 违法朱永杰
看完这篇文章有何感觉?已经有0人表态
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