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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院长:对血债累累暴力恐怖分子绝不手软

2013-12-24 14:57:08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现实威胁。“三股势力”所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

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现实威胁。“三股势力”所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

当前,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不断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挑战,齐心协力求发展、谋富裕、思稳定、盼和谐,加快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进程,进入了跨越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但“三股势力”不愿看到新疆繁荣富裕、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想方设法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绞尽脑汁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制造血腥事件,妄图搞乱新疆,最终将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犯罪活动,严重威胁着祖国的统一,威胁着新疆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大好局面,威胁着新疆各族人民安定团结、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并进行最坚决的斗争。

近年来,“三股势力”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其手段多样,暴力恐怖特征日益明显。今年巴楚“4·23”、鄯善“6·26”暴恐案件中,暴恐分子丧心病狂地杀害无辜干部和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三股势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所侵害的对象是不分民族、年龄、性别的,他们打着宗教的旗号,制造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打、砸、抢、烧、杀事件,毫无人性,践踏人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痛定思痛,我们应更加清醒地认识“三股势力”反动本质。我们与“三股势力”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与企图分裂中国、维护民族团结与企图挑起民族仇杀、维护社会稳定与企图制造动乱暴乱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我们必须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坚决反对“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行径,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坚决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

纵观全球,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对暴力恐怖犯罪都无法容忍,即使犯罪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并依照法律予以严惩。在我国,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破坏犯罪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我国刑法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界定了不同的罪名,明确了不等的量刑幅度,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些法律规定,是我们惩治暴力恐怖犯罪的有力武器。我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三股势力”分裂破坏犯罪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刑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稳、准、狠地打击了“三股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必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打击、分化、瓦解敌人。对“三股势力”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坚决依法严惩,特别是对血债累累的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对参与“三股势力”破坏犯罪活动的一般人员区别对待,争取、教育、挽救受蛊惑和受蒙蔽的群众,彰显法律尊严。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面对强大、威严的法律,面对同仇敌忾、众志成城、企盼团结和谐稳定的全疆各族人民,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都将无所遁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参与“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只有悔过自新,及早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才是唯一出路。

我们与“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人民法院将牢记职责,不辱使命,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全疆各族人民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乃依木·亚森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黄敏
来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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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