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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开"雾霾罚单" 沈阳被罚3460万元占60%

2013-12-10 09:15:40 作者: 张茉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我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

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截至10月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市3460万元,占全省罚款60%以上;大连160万元、鞍山780万元、抚顺160万元、本溪20万元、营口40万元、辽阳500万元、葫芦岛300万元。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大气。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在半个中国陷雾霾的大背景下,辽宁目前为止没有出现长时间(连续三天以上)、三个以上城市AQI超200的空气污染事件。应对冬季频发雾霾,省环保厅组织各市环保部门编制应急预案。目前,《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正在征求意见。大连、营口、葫芦岛预案经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沈阳、抚顺等市的预案也已编制完成。

总计罚款5420万元

沈阳市3460万元 大连160万元鞍山780万元 抚顺160万元本溪20万元 营口40万元辽阳500万元 葫芦岛300万元省内14市空气质量“榜单”(今年前十个月)1、盘锦2、丹东3、铁岭4、营口5、锦州6、本溪7、大连8、朝阳9、阜新10、辽阳11、抚顺12、鞍山13、葫芦岛14、沈阳

【处罚啥依据】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每超标0.25倍加罚20万

《办法》规定考核指标暂定为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三项。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数据逐日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按日对各市进行考核,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办法》规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中任何一项日平均浓度值超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市黄色通报。

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给予有关市红色通报,要求有关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相应惩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日均浓度限值为150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均浓度限值为80微克/立方米,PM10日均浓度限值为150微克/立方米。】《办法》规定惩处标准为:二氧化硫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二氧化氮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PM10超标达0.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

据环保部门统计,自去年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以来,全国74个执行新标准的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58.5%,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

辽宁省执行新标准的城市中,沈阳达标天数比例62.8%,大连达标天数比例81.3%,分别高于74个重点城市达标率4.3个百分点和22.8个百分点。 记者张茉

责任编辑:江敏
来源: 半岛晨报-海力网(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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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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