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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被执行死刑

2013-11-22 22:33:4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依法审判经过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罪恶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在长春市某学院门前等候班车时,到附近的许家林夫妇经营的“为家超市”购买饮料。见许家林几次到超市门口停放的吉AMM102丰田RAV4越野车内照看儿子许皓博(被害人,殁年2个月),且未用遥控器开车门,周喜军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许,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越野车仍停在超市路边,且车点火开关插有钥匙,即查看周边环境并选定了盗车后的逃跑路线。7时许,趁许家林夫妇忙于卖货之机,周喜军打开车门上车,发现许皓博在车后排座上熟睡,仍驾车沿长郑公路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7时7分,许家林夫妇发现越野车及许皓博丢失后报警,并给“交通之声”电台打电话求助,引发社会公众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

周喜军为避免被发现,掰下前后车牌,将车主原本绑在四个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拿到车内继续驾车逃亡。其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停下车将许皓博掐昏。不久后,许皓博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又停车用红布条猛勒许皓博颈部,致许皓博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埋入路旁积雪中。9时许,因积雪致道路不通,周喜军将越野车存放于一养殖场院内,乘车到怀德镇。后唯恐积雪融化暴露尸体,周喜军于当日中午拿上一编织袋乘出租车返回埋尸地点,起出许皓博尸体放进其踩出的另一深雪坑内,将编织袋蒙在尸体头部用雪掩埋。

3月5日晨,有人发现院内的越野车系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当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

    ——依法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车过程中,置车内婴儿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因婴儿啼哭又采取掐颈、勒颈手段将婴儿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虽然周喜军犯罪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但周喜军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明知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急切寻找失盗车辆和婴儿,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周喜军死刑。

据了解,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军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随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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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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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