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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高度关注陈永洲被捕事件事态发展

2013-10-24 11:42:00 作者: 陈永洲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广电总局:高度关注陈永洲被捕事件事态发展

陈永洲

广电总局:高度关注陈永洲被捕事件事态发展

网络截图

广电总局:高度关注陈永洲被捕事件事态发展

10月23日,中联重科股票走势图。

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已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

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通报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驳回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快报》在头版直接呼吁“请放人”。长沙警方称陈永洲报道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情形,中联重科称陈永洲没有直接采访,有关专家称记者采访报道属职务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中联重科A股H股股市双双报跌。

新快报称记者没违操守

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问题,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从广州带走,并于次日刑事拘留。

昨天,《新快报》头版刊发整版评论,请求长沙警方放人,同时在内版详细报道了陈永洲报道中联重科。对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的罪名,《新快报》表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4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其余所有报道内容均无事实差错,符合舆论监督类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新快报》同时透露,该报经济中心主任也曾被警方怀疑。

昨天,《新快报》回应媒体采访称,经报社调查了解,陈永洲在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事件中,不存在有违新闻职业操守和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因名誉对簿公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广州驳回管辖权异议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方观点

长沙警方存在捏造事实

1.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2.被刑拘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对方重大损失。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没有直接采访

记者进行报道没有直接采访,“对我们长期严重失实报道”,沟通无效后报案。

23日中午,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应与报社交涉

1、报道唯一的事实性差错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记者专访。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2、已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3、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这名负责人强调,“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记协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局已注意到《新快报》记者被刑拘的事情,并高度关注事态的发展。目前,总局已通过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总局将坚决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活动,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同时也坚决反对各种滥用新闻采访权的做法,希望有关媒体客观、理性地报道此事。

中国记协已于10月22日从《新快报》得知此事,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介入事件调查。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协目前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和依法公正处理。

专家说法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 (微博)

记者采访报道属职务行为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阐释,新闻报道失实分为局部细节失实、主要事实失实和主观编造事实,“陈永洲的行为属于公开的系列报道,如果失实也应该由报社来承担责任,但总体来说,其报道还是符合事实的。”

张志安表示,这种情况下被长沙警方跨省抓捕,是对记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媒体报道不可能无瑕疵,可能会出现局部失实,但是无法证明其主观恶意性,对于媒体监督的行为和报道还是要予以保护的。否则的话,面临如此大的风险,没有媒体和记者敢于再来做这些负面报道了。”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范以锦

报道失实不等同“损害商业信誉”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

负面报道不构成这个罪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股市反应

中联重科A股H股均收跌

昨天,中联重科A股跳空低开,此后呈现出跌跌不休态势,报收于5.61元/股,跌幅为2.94%。中联重科H股则跌势凶猛,虽然小幅高开,但此后股价暴跌,午盘跌幅接近7%,报收于6.82港元/股,跌幅达6.07%。

大同证券分析师张诚说,中联重科与《新快报》之间的纠纷已经影响了股价,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应该有个说明。“上市公司在应对媒体或者行业研究人士质疑时,更应该主动沟通,公开透明,用事实来击碎质疑和传言。”“如果真的公司利益被侵害,上市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他提到的问题,然后举出证据,才可以报警抓人。”他认为,商誉受损说法值得推敲。

中联重科方面告诉记者,对于财务造假的质疑已经多次发声明澄清过,而且此前已就其报道的负面影响与《新快报》沟通过,但对方没有理会,所以才报案,有了公安机关介入此事的结果。“由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也不便多说,后续进展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披露。”

综合新华社报道

责任编辑:江敏
来源: 京华时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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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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