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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应该因自首免死吗?

2011-07-15 11:16:03 作者: 孙海岗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水浒传》开篇:“张天师祁禳瘟疫,洪太尉误走妖魔”。洪太尉凭借官威,趁张天师不在,打开“镇魔之殿”,挖开地穴,放走无数妖魔,化成几十年后的宋江、方腊等乱臣贼子出来,北宋大乱。

这些妖魔转世的魔君,如宋江、李逵等梁山好汉,个个杀人如麻,在高俅等奸党当政的情况下,谱写一曲英雄之歌。

遗憾的是,市场经济引出人的魔性,在21世纪的中国,也出现了很多杀人如麻的人物。云南男子李昌奎就是这样一类人。

据媒体报道:“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的王家飞掐晕后实施了强奸,并用锤头将其敲打致死。而王家飞3岁的弟弟,则被李昌奎倒着提起来,头部撞击门框致死。事后,李昌奎逃离了案发现场。4天后,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显然,李昌逵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也有自首的情结,但他的暴行,却很难赢得坊间的同情。

在媒体对案情的描述中,出现了“掐晕”、“强奸”、“用锤头敲打致死”、“将3岁孩童倒着提起来,头部撞击门框而死”等等字眼,各位看官,这类字眼经常在哪部小说中出现?对了,就是《水浒传》。李昌奎的行为的血腥,不亚于小说中的黑旋风李逵,只不过,李逵的目标是高衙内之类的大恶人,李昌奎的目标是和自己一样的无辜村民。

正是这种目标的差异,使得李逵成为小说中的英雄,而李昌奎却成为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犯下如此罪行,而且没有当场自首,4天后才去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属于异地自首,实不足以构成免死理由。

因此,云南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是合理的,对于李昌奎这种让人胆寒的魔君,实在应该立即执行死刑。

没想到,案子到了云南省高院,李昌奎竟然被改判,由原来的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李昌奎这个杀人狂魔,有可能终生被纳税人的钱养活在监狱里,这种判决立即引发舆论不满,也引出了云南高院田成有这样一个书呆子。

田成有在为高院辩护时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的确,云南高院的判决出来,公众不再狂欢,但却变成了悲愤。的确,这个国家需要冷静,但构不成李昌奎免死的理由。的确,西方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这些国家的人民有宗教信仰,有健全的司法,对地狱的惧怕也可以增加西方人对作恶行为的恐惧。大陆人一旦失去对刑法的敬畏,后果十分可怕。

责任编辑:王玉
来源: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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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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